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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優先判給哪一方

離婚房子優先判給哪一方

一、離婚房子優先判給哪一方

1、離婚案件中,雙方未對房子進行約定,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的輕重來分割房子,房子會優先判給無過錯方。

2、房子歸屬在離婚協議中有明確歸屬的,就按離婚協議執行;如果沒有明確寫明,一般會給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再由該方補償另一方;如果產權證上名字的一方是過錯方,有可能給另一方。

3、看家庭中是否有小孩,小孩判撫養的一方,得房產的可能性大。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有按揭的房子離婚怎麼辦

情況一、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但婚前並未辦理產權登記

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爭議,按揭貸款是婚前辦理,而且也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這樣看來房屋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是,婚後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資金投入,這樣看來應該屬於婚後財產,那實際上是怎樣的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仍應將按揭房屋作為婚前財產處理,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信賴,而且該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應按照個人財產的方式處理。

情況二、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為婚姻關係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情況三、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準,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在一個家庭中,房產屬於重要的財產之一,這也成為離婚夫妻爭奪的焦點之一。對於大多數正處於離婚的人來講,肯定都是想爭取到房子。然而,在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直的情況下,就只能起訴到法院,由法官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判決,這個時候考慮到過錯、撫養孩子等各方面因素,才能最終對房子的歸屬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