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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再遺產處理前沒有做出放棄就可以繼承嗎?

繼承人再遺產處理前沒有做出放棄就可以繼承嗎?

一、繼承人再遺產處理前沒有做出放棄就可以繼承嗎?

可以繼承;繼承開始後,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須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繼承。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以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1124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5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二、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可以要求繼承嗎?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

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説,也是極不公平的。

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

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説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如果是因為受到其他繼承人的欺騙,或是遭人威脅等原因放棄繼承的,那麼建議可以積極去法院起訴維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也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後,如果有人想放棄一定要在遺產處理前,如果未表示出放棄的意思,那麼就會視為繼承,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對於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