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後一方不給錢怎麼辦?
一、離婚協議後一方不給錢怎麼辦?
離婚後,如果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按協議履行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簽訂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明確的離婚表示;
當事人選擇離婚有比較複雜的原因,現實當中經常發生的有:婆媳不和、夫妻雙方性格不合、金錢因素、子女教育理念、性生活因素、家庭暴力、分居導致感情不和等等。但在表述上,宜簡單不宜複雜,一般籠統的表述為:“因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的可能性,
2、離婚協議書中不要也不能附條件;
現實中,很多離婚男女都會附加條件的離婚,比如有的人就會説雙方在債務還清之日起方可離婚,銀行按揭還清之日起離婚等,這些附加條件,離婚登記機關是不會受理的,因為它們被認為是雙方仍沒有對離婚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這也直接摧毀了協議離婚的基礎。
3、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探望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應明確具體,具有切實可操作性;
在約定撫養費的支付條款上,須約定明確的支付方式、數額、期限、未支付的懲罰性條款、應支付到那個賬户等問題,另外,對於未撫養子女一方,為保證探望權的行使,最好在支付方式上按月支付。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協議書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關於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所達成的協議,如果説離完婚之後,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中的義務,那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於對方來説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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