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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何為共同債務離婚後怎樣處理共同債務?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離婚何為共同債務離婚後怎樣處理共同債務?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

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為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

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未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漏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為對債權人來説,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既然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該債務遺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未舉證),那麼其二人在解除婚姻關係後仍舊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

離婚後,夫妻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主體在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上,應本着共同承擔、約定償還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基本原則。法院在判決處理離婚共同債務分割問題上,應調查清楚債務用途的來龍去脈,甚至要調查清楚雙方離婚的目的是否影響到共同債務的承擔,不疏忽任何一個細節。

標籤:債務 何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