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彩禮但是沒結婚,是否能把彩禮要回來
案例簡介
劉某與周某2018年通過網絡自行相識,2019年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份期間,雙方共同租住在北京市某個小區。2019年11月10日,劉某及劉某父親到周某家中與周某父母商量二人婚事並舉辦訂婚儀式,同日劉某父親向周某轉賬21800元,並給了周某2000元的“改口費”。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劉某要求周某返還上述財產,但未果,故劉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上述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及其父親以結婚為目的向周某支付的23800元應當認定為彩禮,因雙方未能登記結婚,故周某應當依法將該款項予以返還。但考慮到雙方在戀愛期間處於同居狀態,在同居關係期間存在共同開支的情況,故酌情判定周某向劉某返還15000元。
律師觀點:
結婚給付“彩禮”,是我國傳統的婚嫁習俗之一。近年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數額也在不斷提高,小到幾千塊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甚至是幾十萬的汽車、房子,彩禮已逐漸成為一種甜蜜的負擔。那麼,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時,就會像上述案例一樣因為彩禮的處置問題產生糾紛,近年來因返還彩禮訴諸法院的案件也屢見不鮮。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彩禮是否應當予以返還?如果予以返還,又該按什麼比例返還呢?
關於彩禮的性質,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上述案例即屬於本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
首先,劉某父親向周某給付的23800元,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該款項的性質依法應當認定為法律概念上的彩禮。但由於現在雙方分手,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對於該符合彩禮性質的款項,周某應當返還。
其次,對於彩禮是否應當全額返還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彩禮的實際用途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上述案例中,法官就考慮到了雙方已將部分彩禮用於同居生活的開支這一因素,故酌情確定由周某返還部分彩禮。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案例中雙方已舉辦了婚姻儀式並且同居生活,但是由於劉某拒絕登記結婚,導致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則對於該款項,周某可不予返還。
綜上,若雙方未能辦理登記結婚,收受彩禮一方是否應當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不宜一概全額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條: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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