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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約定彩禮但是沒給

婚前約定彩禮但是沒給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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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禮如何認定


(一)彩禮,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

(二)2003年12月4日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河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 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 為公平性的保護。

實踐中,男方能否要回結婚彩禮,這還需要看要回彩禮的理由是什麼,如果不滿足規定的情形,自然要回彩禮的可能性就比較小,除非是直接與女方協商返還彩禮。不過大家還需要注意一點,即使可以要回彩禮,這時也不會説就全數退還彩禮,畢竟女方因為準備結婚也是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此時就需要適當的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