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加法定婚姻算不算重婚?
一、事實婚姻加法定婚姻算不算重婚?
1、事實婚姻加法定婚姻算重婚,構成重婚有兩類人: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2、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二、起訴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並非所有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男女雙方都已經登記結婚,這些公民之間可能存在的是事實婚姻關係,根據規定,此類關係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已經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公民,若是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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