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得到的遺產是否是共同財產?
一、繼承得到的遺產是否是共同財產?
繼承得到的遺產一般情況之下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遺產中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並且中不是遺囑中確定歸一方所有的,遺產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一方因為身體受到損害而獲得的賠償;
(三)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或者贈與等方式獲得的財產,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只能為一人所有;
(四)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個人專用的物品;
(五)夫妻雙方約定過的,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
(六)死亡軍人的各種補助金;
(七)夫妻一方因為自己的愛好、職業、工作等專用財產;
(八)夫妻一方因為對社會具有貢獻而獲得的獎章、獎品等;
(九)夫妻一方事先約定為個人所屬的財產。
二、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可以嗎
不可以,一般情況下,直接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受理也會駁回。
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離婚或不願離婚,此時又絕對不允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失公平。
可以在婚姻期間內分割共同財產: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財產的繼承在司法實踐過程當中經常是存在遺囑繼承或者是法定繼承的,如果是通過遺囑的方式繼承得到的財產沒有特別説明的狀況之下,都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也就意味着離婚的時候,關於繼承得到的財產是按照平均分割的基本原則來進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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