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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包括實施上的重婚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包括實施上的重婚情形有哪些?

重婚包括實施上的重婚情形有哪些?

(1)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在這四種情形中,後兩種情形中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釋的精神仍構成了重婚。

二、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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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一些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一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是會讓對方的利益受到傷害,只要在沒有解除婚姻的情況之下與他人同居,或再登記結婚,那麼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標籤:實施 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