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精神病能不能離婚?
一、女方精神病能不能離婚?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能夠離婚。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當夫妻一方提出與精神病人離婚時,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二、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來講,就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才行,不然最終可能無法判決夫妻離婚。
總的來説,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完全可以起訴離婚。但是起訴離婚只是開啟了離婚漫長之旅的大門,離婚遠遠沒有你想象的那麼簡單。司法實踐中,既要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要保障患有精神病一方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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