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財產分割起訴書怎麼寫?
一、房屋遺產財產分割起訴書怎麼寫?
房屋遺產財產分割起訴狀主要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項。
1、首部
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況、案由等。標題要寫明案件性質和文書種類名稱,如寫“刑事訴狀”、“民事訴狀”或“行政訴狀”。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雙方,寫時依照先原告人後被告人的順序,分別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的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與職務。案由要寫明案件名稱,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
2、正文
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事項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有關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事實和理由首先要寫明侵權行為或犯罪的事實及雙方爭議的具體內容,要把何時、何地、何人、何種手段、情節經過、造成何種後果危害、各自應負的責任,以及實質性分歧等寫清楚。然後,要根據事實和證據闡明理由,具體寫法可採取先寫事實後寫理由的分述法,也可採取邊寫事實邊講道理的夾敍夾議法,視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構,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體的年月日。如是律師或他人代書,應寫明代寫人姓名和工作單位。
4、附項
應具體説明起訴狀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繼承遺產範圍如何確認的?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於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佔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後繼承。
4、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另外,還要查清撫卹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於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起訴狀俗稱“狀子”,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頻率最大的一個文種,所謂遺產是指公民死亡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判定遺產是要查明公民死亡後的財產是否是合法所得,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所佔有的財產是否具有處置權,要區分公民個人財產和婚內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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