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均過世,遺產怎麼處理?
一、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均過世,遺產怎麼處理?
通過代位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遺產由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所有。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沒有合法序列繼承人,這樣情況下死者遺產有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所有。如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有人是在死者死亡之後過世,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辦理代位繼承或者或轉繼承手續。
二、抵押的房子可以繼承嗎?
被銀行抵押的房產是可以繼承。但是繼承人如果處分該房產則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繼承後繼承人要償還貸款。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銀行抵押的房產其實是並不影響繼承人繼承的。
三、繼承人可以拒絕繼承嗎?
繼承人可以拒絕繼承,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一)繼承權放棄的性質繼承權是一種兼有身份權與財產權性質的權利,對於繼承權放棄的性質,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繼承權的放棄僅具有放棄財產權的性質;二是認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純身份權的放棄;三是認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複合性質的行為。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繼承權的性質本身是一種私法權,兼有身份權和財產權的性質,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對與身份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放棄,兼具身份性與財產性,是一種複合性質的行為。
(二)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一經繼承人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故為單獨行為。繼承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而且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僅由其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不需意思表示一致的達成,因此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三)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繼承權的放棄體現的是一種權利的放棄,根據法理,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得放棄,除非權利的放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繼承法律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為繼承人與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主要是指債權人。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對其他繼承人有利而無害,況且由於我國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繼承權的放棄與繼承權的接受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並不會產生多大影響。因此我國法律允許繼承人放棄能夠為其帶來利益的繼承權。
(四)繼承權的放棄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繼承權的放棄作為一種權利的放棄,是繼承人在不損害他人權利的情形下而為的法律行為,體現了民事主體按照其自由意志處分個人事務的意思自治原則。
上述情況可通過代位繼承處理,抵押給銀行的房產依然可以作為遺產進行分割。繼承人得到房產後想要處分該房產,需要通過抵押人的同意。繼承之後原房主欠銀行的貸款沒有還清的,繼承人需要繼續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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