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還未去世遺囑有效嗎?
一、老人還未去世遺囑有效嗎
(一)、是無效的,遺囑是在立遺囑人過世之後才生效的。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遺產繼承要件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民法典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遺產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且放棄繼承有對世的效力,故各國普遍認為,放棄繼承應當以有足夠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於讓其他繼承人知曉,並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生法律效力。我國雖未明文禁止附條件的放棄繼承,但在實踐中堅持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的原則。
三、遺產繼承的順序
1、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繼承: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遺贈,那麼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來進行繼承。
2、按照遺囑:如果有立下遺囑且遺囑有效的,那麼按照遺囑來進行繼承。
3、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公民死亡前若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贈,則按照法定繼承繼承其財產。法定繼承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再考慮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協議不均等分配的,法律也是允許的。
老人在未去世前可以立遺囑,但生效時間是從死亡開始計算的,因為在遺囑人去世前,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遺囑的內容應當明確財產的具體分配細則,包括錢款、房產、實物等,為了避免後續產生糾紛,應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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