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給老婆補償有什麼?
一、離婚給老婆補償有什麼?
離婚男方不用給女方補償的,除非是男方自願,因為沒有法定過錯是不需要賠償的。
離婚屬於夫妻雙方的權利與自由,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婚後夫妻共有財產原則均分。
如對方有導致離婚的法定過錯(比如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要求過錯方少分,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二、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有什麼?
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患。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離婚就是因為夫妻的感情已經沒有或者説破裂才會選擇離婚的,而如果是男方提出的而且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上的婚姻錯誤是沒有理由要求其給補償的,除非男方認為對不起女方而自願給出補償的情況是屬於例外,其他一般而言都是沒有任何的補償或者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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