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怎麼處理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怎麼處理的?
1、協商。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婚前所訂立的婚前個人財產協議書產生糾紛時,雙方可以先在平等協商,資源一致的基礎上達成新的處理協議。
2、調解。當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在雙方均同意的基礎上將該婚前財產協議的糾紛提交具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進行調解。
3、訴訟。當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解決雙方的糾紛時,可以選擇以該協議訂立的內容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利義務,並不會因為誰賺多了錢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有財產也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離婚是因為夫妻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比如法律明確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會充分考慮這一情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多分給該方一些財產。但過錯方依然可以分到財產,以保障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如果家庭已有孩子,那麼考慮到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在法院判決時會注意考慮對孩子的影響與保護。此外,因為婚姻中女方因種種原因在現實中處於劣勢地位,因而法院在判決時也會考慮到這一點,給予適當的幫助。
4、有利於生產和便於生活的原則。這個原則主要也是從便利當事人的角度來考慮的。
5、不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任何共同財產的分割只涉及自身,不可擴大化而影響到他人的利益,這是底線。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按平均的方式來進行分割,如果產生糾紛的,那麼是可以利用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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