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有沒有義務贍養岳父母,能不能繼承岳父母的財產
近日看到的這個新聞,心裏很觸動。
岳父癱瘓在牀5年,小舅子結婚了在省外生活,妻子在外帶着孩子讀書,於是男子義無反顧辭職回來照顧岳父,早上洗臉,半夜接尿,比照顧小孩還要細心。
男子説道,老丈人是自己的長輩,自己是子女,這是應盡的責任。
説實話,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做到這種程度的女婿屈指可數,就算是親生兒女也可能棄老人於不顧。
那麼在法律層面,女婿對岳父岳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當老人百年之後,女婿可以繼承老人的財產嗎?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女婿對岳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26條和第1067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因此,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無力生活時,需要子女去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提供經濟上的幫助、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那麼女婿對岳父岳母是否需要承擔這樣的贍養義務呢?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的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由此可見,女婿對岳父岳母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僅對妻子贍養父母時有一個協助義務,如提供必要的幫助等。
二、女婿有權繼承岳父母的財產嗎?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二者屬於姻親關係。
上文我們提到,女婿對岳父母不具有贍養義務,反過來在一般情況下,女婿也無權繼承岳父母的財產。
但有一點例外,根據《民法典》第1129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岳父母的財產。
法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兒媳或女婿與配偶共同贍養公婆或岳父母的情況很常見,而且在喪偶甚至再婚以後仍繼續贍養公婆或岳父母。
《民法典》賦予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以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不僅維護了老人的利益,也使得喪偶兒媳或女婿得到一份遺產,而且即便改嫁或另娶,也不影響他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既順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喪偶女婿想要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岳父母的財產,需要證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包括三點:第一,為老人提供主要的經濟生活來源;第二,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幫助;第三,對老人的幫助具有長期性、穩定性。
三、本案男子可以繼承岳父的財產嗎?
我們再引申一下,新聞中,男子盡心盡力照顧岳父,可以認為已經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那麼假如説岳父去世了,男子是否有權法定繼承岳父的遺產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為本案男子並沒有喪偶,妻子因孩子讀書原因在外面生活,因此男子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岳父的遺產。
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由於男子是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岳父扶養較多的人,因此男子享有一個酌情分得遺產權,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當然,上述內容僅針對法定繼承而言,如果老人立有遺囑或者和女婿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遺囑或協議的內容來處分老人留下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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