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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違約金約定有效嗎

關於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違約金約定有效嗎

關於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違約金約定有效嗎

雙方離婚時,約定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另一方給付多少錢的撫養費,同時約定了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不按時支付撫養費支付多少錢的違約金。

如果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不支付撫養費,能不能要求他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金?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爭議比較大,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判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離婚時約定不按時支付撫養費的目的是督促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履行撫養義務。這種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因此雙方達成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適用合同法律規定。

一方沒有按協議支付撫養費,實際上是沒有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有能力撫養,而拒絕給付撫養費,情節惡劣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存在違約問題,當然也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雙方在自覺自願基礎上籤訂的撫養費給付協議,約定違約金條款,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一方並無不利。

李律師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離婚協議就性質來説是法律合同的一種,經過雙方同意產生,所以應該受民法典的調整,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就是有效的。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可以對撫養費的支付、拖欠撫養費的的後果做出約定,以督促義務方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避免以後發生糾紛。

另外,不支付撫養費的違約金約定是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一種方式。撫養費能夠給未成年子女提供一種生活保障,而違約金的存在,就是為了督促義務人依招約定履行其義務。

只是在實踐中,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和實際損失,對違約金作出調整。法官處理這類糾紛時,會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來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