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起訴主張撫養費可以嗎?
離婚後起訴主張撫養費是可以的,夫妻已經離婚,如果一方不按約定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後,如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是有義務負擔基本的撫養費。如果雙方實際生活情況不太理想,法院會根據利於小孩生活的原則作出判決。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離婚後對撫養問題不滿的,不因期限問題而影響起訴撫養問題的效力。但是往往起訴後,可能就會面臨一個問題,即撫養權變更。如果起訴方經濟收入不符合撫養條件,而另一方符合,那麼另一方又爭取變更撫養權,法院就可能會判決變更。因此,起訴前在能協商的條件下就提前協商一下基本的問題。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法院判決實踐中考慮到以後的不確定性,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一般會判決按月支付撫養費,但這又造成了撫養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對方討要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方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更加劇了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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