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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如何離婚賠償的?

精神病如何離婚賠償的?

第一,離婚訴訟糾紛案件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部民事訴訟活動對精神病人有效。其所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民事行為,即為法律所認可的行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因精神性障礙,對於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實質性法律問題因缺乏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無法用正常的語言正確表達其內心真實意思。立法上,從確定精神病人具備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為產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規範體現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即歸於無效。因此,涉訟時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民事訴訟活動,並貫徹於整個訴訟的始終。特殊情況下,精神病人在訴訟時無法定代理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經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依照法律規定,可由承擔精神病人監護的監護關係順序代為訴訟,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

第二,掌握精神病人在訴訟中分別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合點的問題。國家法律為保護這些雖達到成年年齡,又因其先天或後天原因造成的能力、智力低下,為維護其合法、正當的權益,強制性規定在其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訴訟活動,否則其訴訟行為歸於無效。這對於精神病人來説,法律已經賦予了其訴訟的權利,只是通過了簡接的方式進行,也是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第三,審理此類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是對法官作出由另一方給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時的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的要求,以確保精神病人在訴訟中享有的各項合法民事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總之,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權益應受到社會的重視和法律的保護,特別是對精神病人在離婚後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前,應該慎重考慮其今後的生活和居住問題,以體現我國制定法律時所體現出的人文關懷。

精神病人離婚一般可以請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訴訟,一方生活困難或者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可以對困難的一方提供適當的幫助,審理此類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