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離婚損害賠償釋明可以嗎?
一、法官對離婚損害賠償釋明可以嗎?
離婚案件中法官更應當強化法律釋明工作。首先,離婚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為嚴重,難以理性地表達訴求。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的答辯意見往往只針對婚姻問題,而忽視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次,婚姻家庭案件原則上應將婚姻、財產、子女撫養問題一併處理,判決離婚與否將直接導致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關係的變化,所以被告的答辯意見應當全面、充分,否則容易導致利益受損;第三,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法官能夠將釋明工作融入調解之中,使雙方當事人儘可能地明確其中的法律關係及訴訟風險,也有利於雙方矛盾的解決。
所謂法官釋明權,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所提出的請求、聲明、主張、舉證等不清楚、不明確或不充分,進而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實質審理結果時,審判法官適以提問、詢問、提醒、啟發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導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聲明、主張、舉證等訴求給予必要補充、澄清、明確,以促進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意思溝通與聯絡保持一致,從而相對地正確處理案件的一種職權,從本質上而言,法官釋明權,實質是一種司法公權利,或者説,是法官的一項重要不可缺少的審判職責。如今司法釋明權已成為促進司法公正,構建和諧訴訟的重要修正器,其司法意義與作用,不言而喻。
二、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 賠償訴訟。
在我國的離婚訴訟的案件處理中,如果是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給付離婚損害賠償的,此時是過錯方是需要承擔財產責任以及非財產責任的,對於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來説,此時是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的,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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