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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登記的中國人回國內離婚可以嗎?

在國外登記的中國人回國內離婚可以嗎?

一、在國外登記的中國人回國內離婚可以嗎?

在國外登記的中國人回國內離婚不可以。結婚登記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根據《關於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規定:

如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的,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後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仍按以上規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結婚登記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二、關於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在單位的中國是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協商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第2種方式就是到法院來訴訟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在國外登記的中國人回到了國內之後,如果要想在國內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的話,是沒有辦法到婚姻登記機關來提出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