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劃分?
一、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劃分?
1、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財產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後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後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餘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後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後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後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一方在婚前發生繼承,婚後實際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般情況下不屬於,除非夫妻雙方約定。一方婚前發生繼承關係,婚後實際取得的財產,只要雙方沒有就該財產作約定,就應當認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實際取得該財產的時間並不影響該繼承所得財產的歸屬。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個人財產是指的在結婚之前已經購置的一些私人財產,或者各方的父母來添置的物品都是屬於個人財產的範疇,但夫妻共同的財產指的就是,在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一起進行生活購置的物品房產等,在離婚的時候都要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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