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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代簽是否可以?

一、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代簽是否可以?

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代簽是否可以?

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代簽是可以的。夫妻代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有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房屋買賣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受理登記或申請。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證(或户口本或中國護照)、外省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或北京市居住工作證或中國護照;房屋買賣合同(原件)(已購公房還需提供原公房購房合同);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等有關文件和證明在交易所進行登記;

第二步,權屬審核。交易所在雙方登記之後,將依據有關的法規對房地產買賣行為進行審核,並向主管部門報批,待批准後再通知買賣雙方來交易所辦理過户手續;

第三步,買賣雙方在接到通知後,攜帶身份證、户口本、圖章等同時到交易所,在交納了買賣過户手續、契約、印花税等税費後就可以辦妥過户手續。作為證明,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屋賣契》,並把有關文件轉給房屋所在地的區、縣級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過户手續的過程中,買賣雙方必須親自到場,而要代辦的話,代為辦理的人要出具交易人開辦的有效的委託書。

第四,頒發證書或證明。辦理完了過户手續,買房人還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部門的房政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買賣整宗房屋的,只須買方到場即可;如交易的是整宗房屋中的一部分,那麼賣方也應到場,另行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

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對於夫妻雙方而言都是享有平等的處分的權利。其中一方如果想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話,那麼另外一方也是需要同意的,因此在另外一方同意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代簽的。只要基本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話,都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