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載明無其他爭議,離婚後又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怎麼判?
離婚時載明無其他爭議,離婚後又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怎麼判?杭州離婚律師案例解讀
這個案例相對李曉娟律師其他講的案例來説,稍微長一些,但也是生活中常見的離婚案例。本案中,雙方系二婚家庭,男方有自己的兒子。雙方離婚後,又復婚,兩次離婚均表示沒有財產糾紛。第二次離婚後,女方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案由,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小紅、小明於2006年底經人介紹相識,然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系再婚;小紅前次婚姻育有一女與小紅共同生活,小明前次婚姻育有一子,與小明共同生活,當時已經上大學。
2010年7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無子女撫養,無共同財產分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
2012年5月28日,雙方辦理復婚手續。
2021年2月24日,小紅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同時在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在前次協議離婚時未予分割。當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對雙方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一、小紅小紅提出離婚,小明小明表示同意。二、小紅、小明無其他爭議。
離婚後,小紅以兩次離婚時均未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售房款及公積金。
小明辯稱:
首先,小紅主張分割的是售房款及公積金,但小紅並未能舉證證明上述售房款及公積金在2021年2月24日二人再次離婚時仍然存在。
其次,在小紅、小明於2021年2月24日第二次離婚前,涉案兩處房屋均已經出售,雙方在法院調解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無其他爭議,表明沒有財產爭議。綜上,小紅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小紅訴請。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本案中,小紅要求對半分割其與小明小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售房款以及小明的住房公積金。小明對售房等情況予以認可,但認為雙方之間並無財產爭議。針對雙方之間的爭議,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認定問題。
法院認為,關於案涉兩套房屋的售房款問題,因兩套房屋的出售時間均在2018年上半年,系小紅、小明夫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且小紅對兩次房屋的出售以及售房款的用途等均參與並瞭解,即上述款項均被用於購買單獨登記在小小明名下的房產,這是小紅和小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售房款項的一致處分,該處分行為已經完成併合法有效。
但據小明陳述,小小明在房屋出售後將小明此前墊付的首付款及增值部分共計85萬元返還給小明,該部分返還款項系考慮到房屋首付出資等情況而返還,故該部分款項應當認定為是小紅與小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關於小明的住房公積金部分,根據小明的住房公積金明細,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公積金部分提取用於償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貸款,剩餘款項106239.96元,在2018年10月份全部提取,該部分款項也應當認定為是小紅與小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其次,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當在本案中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問題。
法院認為,在小紅、小明離婚訴訟中,對上述夫妻共同財產均未處理,故可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對於上述兩部分財產,小明均辯稱已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全部使用完畢,但小紅均不予認可。
根據小紅、小明的陳述,各自均有正常收入,亦無大額開支,對該95萬餘元如何支出,小明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其僅陳述款項用於旅遊、購買古董等,但均未舉證證明,故對上述款項應當予以分割。
綜上,結合小紅、小明雙方陳述、各自收支情況、雙方對被出售房屋的貢獻程度,法院酌情確定小明應當返還小紅47.5萬元,故對小紅要求小明支付的200餘萬元中的47.5萬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小明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小紅47.5萬元。
由本案,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總結幾點:
1、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即使載明是無財產爭議,離婚後,一方依然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進行起訴,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2、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並不一定是一刀切的對半分,而會考慮貢獻度來進行分割。對於貢獻度小或者無貢獻度的,根據近幾年的分得的比例一般在20%-50%,本案作為貢獻度較小的女方,分得的比例在23.75%,大家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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