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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內出軌,對“小三”該如何處理

原配與“小三”,就像不共戴天的冰霜與火焰。

丈夫婚內出軌,對“小三”該如何處理

丈夫出軌,妻子認為第三者破壞了我的家庭,暴打“小三”不解氣,甚至想讓對方蹲監獄。

當然,丈夫與“小三”苟合是對婚姻極大的破壞,但妻子能就此要求法律懲罰第三者嗎?這個問題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能否構成重婚罪?

實行一夫一妻制必須禁止重婚。

我國《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是説,如果丈夫出軌第三者構成重婚罪的話,則有可能追究“小三”的刑事責任。

重婚行為主要指三種情況:

(一)有配偶並且已經登記結婚了,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二)有配偶並且已經登記結婚了,與他人雖然沒有登記,但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三)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屬於重婚。

對於這三種情況,如果你有足夠證據證明重婚行為,法院會按自訴案件立案。

如果證據不足,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小三”的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單身者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人而與之結婚,一般不構成重婚罪。

但從婚姻家庭的角度來講,無論無配偶的一方是善意還是惡意,都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對其婚姻無效的認定沒有影響。

二、妻子能否起訴“小三”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這項規定,排除了妻子起訴“小三”要求損害賠償的可能,也就是説除非觸及重婚罪,妻子一般不能直接起訴“小三”。

但是,如果男方婚內出軌,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購置房子、車子、貴重首飾等,由於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共同財產不區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在雙方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情況下,男方的贈與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養“小三”並贈送其財物的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

基於這兩點,妻子在掌握了丈夫向“小三”贈送財物的充分證據後,可全額向“小三”追回。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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