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一、事實收養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收養關係的。
2、養子女年滿十八週歲以上,並且本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的。
3、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事實收養的條件
1、收養人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2、被收養人的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3、其他條件。
(1)、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3)、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
(4)、親友、羣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
三、事實收養與非法收養、合法收養的區別
1、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2、而非法收養是指不符合收養行為。非法收養是法律不允許的,屬於違法行為,但事實收養並不違法。
3、合法收養是符合收養的實質性條件和程序條件,即比非法收養更加合法性,比事實收養多了公證或登記手續。
事實收養是常見的收養行為,需要辦理合法的手續,如果只是雙方出於自願未辦理收養手續,在法律上不存在實質的收養關係,法院無法判處解除收養關係,如果辦理了收養手續,收養人與其養子女出現了矛盾,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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