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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產生了什麼?

離婚冷靜期產生了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產生了什麼?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

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離婚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

二、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所以如果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的話,就要經歷離婚冷靜期,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就沒有這個程序了,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人離婚都需要通過離婚冷靜期,就算是兩個人同意協議離婚了,那麼在冷靜期內只有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也是無法協議離婚的。


標籤:冷靜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