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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什麼?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什麼?

一、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什麼?

我國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的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之間有關婚內財產約定的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來判定。

1、婚後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的婚後投資收益和勞務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的財產。

3、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或應當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4、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婚前原則上視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婚後原則上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有相反表態的除外。

5、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有明確表示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

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下面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的5條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原則上來説,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均等分割財產,不過需要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為原則。至於婚姻中的過錯方,無過錯方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時候,需要先確認一下其是否具有法定過錯行為。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只存在於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這是法律規定的,因為夫妻結婚之後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