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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決繼承權的放棄怎麼處理?

一、生效判決繼承權的放棄怎麼處理?

生效判決繼承權的放棄怎麼處理?

生效判決繼承權的放棄需要作出放棄繼承的明確書面意思表示。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二、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麼?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關於放棄繼承這個問題,雙方當事人是可以私底下協商的進行解決的,當然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是可以在遺產處理之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收回來的。並且放棄繼承權是放棄自己所擁有的一項權益,不受任何方面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