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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怎樣分割?

一、夫妻婚前財產怎樣分割?

夫妻婚前財產怎樣分割?

夫妻婚前財產應當是屬於個人所擁有的財產,不能夠進行分割。婚內一方出軌財產應當是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內容來進行分割,如果不能夠協商一致的話,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情況照顧無過錯方利益分割。對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可以起訴重新分割財產。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的離婚方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後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婚前所獲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收入,都應當是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能夠將這部分財產納入到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割。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