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要怎麼分割婚前財產
夫妻財產如果按照取得時間區分的話,可以具體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原則上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而婚後財產則屬於共同財產。但萬事總有例外的情況,也就是説婚前財產也是有可能成為共同財產,日後離婚就需要作出分割。那麼現實中,夫妻離婚要怎麼分割婚前財產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離婚要怎麼分割婚前財產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二、婚前財產公證基本形式
婚前財產公證,是新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説,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説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後,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説清是誰的。説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的婚前財產,要是有證據證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則日後離婚也是需要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的。具體該怎麼分割婚前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相關的約定,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的話就根據法律中的規定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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