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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執行《婚姻登記辦法》的通知

辦理婚姻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對於《婚姻登記辦法》要怎樣才能有效的去執行?近日,我國民政部就《婚姻登記辦法》的執行發出了通知,針對在原先婚姻登記辦法執行問題中的一些漏洞和存在的問題做了説明和解決辦法,下面本站小編為帶您去看看有關部門發出的關於嚴格執行《婚姻登記辦法》的通知吧!

關於嚴格執行《婚姻登記辦法》的通知

關於嚴格執行《婚姻登記辦法》通知:

發佈部門: 民政部、衞生部

發佈文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衞生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衞生局:

近來,又有一些地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以下簡稱“兩法”),自制“土政策”,在法律和規定之外附加了種種條件,借辦理結婚登記亂收費,引起羣眾的強烈不滿。

對上述現象,民政部曾多次下發文件進行制止、糾正。但是,在一些地方屢禁不止,附加條件和亂收費的項目越來越多,收費標準越來越高。

有的把提倡的晚婚年齡代替法定結婚年齡,必須經計劃生育專職幹部審查批准後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有的隨意擴大婚前體檢項目;有的要求申請結婚的當事人要有婚前培訓合格證明才能辦理結婚登記;有的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在信用社各存款200元,憑存款單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有的要求在結婚登記前先安避孕環,交納幼兒免疫保障金、基層服務費等等,致使每對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要交納各項款額少則幾十元、多則幾百元。

為保證“兩法”的貫徹執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制止和糾正在結婚登記中違法增加條件和亂收費的現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婚姻登記機關要進一步深入學習“兩法”。特別是具體負責婚姻登記工作的幹部,要在學習中熟練掌握“兩法”中有關婚姻登記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兩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關於婚前健康檢查,要嚴格執行一九八六年衞生部、民政部《關於婚前健康檢查的通知》(〈86〉衞婦字第14號)規定。只檢查禁止結婚的疾病,絕不能用婚姻保健的內容代替婚前健康檢查的內容。

二、堅持依法辦事,積極熱情地為羣眾服務。凡符合“兩法”的規定條件的,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絕不允許附加條件和亂收費用。同時,要公開婚姻登記收費項目的標準,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羣眾監督。

三、民政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要積極宣傳晚婚晚育,教育和幫助新婚夫婦實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部門要大力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工作,堅持依法辦事,防止出現部門之間口徑不統一的現象。

四、各級政府要重視和加強對婚姻登記工作的管理,支持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協調好部門之間的關係,制止和糾正在婚姻登記中出現的錯誤做法,保證婚姻登記政策、法規的順利貫徹執行。

五、各地接此通知後,要對婚姻登記附加條件和亂收費問題進行一次清理,結合廉政建設,制定具體措施,防止此類問題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