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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結婚要歸還彩禮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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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結婚要歸還彩禮錢嗎?

一、民法典結婚要歸還彩禮錢嗎?

我國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如果是男女雙方未領取結婚登記的,此時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目前,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第一、我國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我國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我國新頒佈的《民法典》中規定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如果雙方未領取結婚登記,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男婚女嫁是當前社會中在正常不過的事情,當兩人選擇結婚時一般男方會給予女方相應的彩禮,此時我們是要注意相關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