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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聘金三金一般會怎麼處理?

彩禮1.34W

一、離婚聘金三金一般會怎麼處理?

離婚聘金三金一般會怎麼處理?

由於“結婚三金”一般較為貴重,是介於彩禮和婚前小額贈與之間實物化的禮金,且有專屬女方使用的屬性,給予女方後就轉化成了女方的個人物品。對於大額的“結婚三金”應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參照彩禮的處理原則,結合“三金”附條件贈與的屬性,綜合考慮“三金”金額、男女雙方經濟狀況、雙方的過錯程序、雙方是否結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張該權利等個案的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回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解決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的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有些家庭若是解除離婚關係的請求是由女方提出的話,男方可能會要求女方退還之前支付的結婚彩禮。此時女方是可以拒絕的,因為實際上大部分的彩禮是在結婚前,男方父母以結婚為前提贈送給女方的,故此只要在獲得彩禮之後,男女雙方已經經實際登記結婚了,且也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那麼就沒有返還彩禮的義務了。

標籤:聘金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