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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結婚收彩禮算什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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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結婚收彩禮算什麼違法?

一、男女雙方結婚彩禮算什麼違法?

結婚女方收彩禮不一定違法,具體是否違法,與收取的彩禮數額是否被認定為是利用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有關。

以下情形下,收彩禮屬於違法行為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彩禮收取後需要將彩禮返還的情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哪些財產不能算作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的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四、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是什麼?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

(二)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綜上所述,彩禮是作為民間習俗而存在的,法律並沒有禁止結婚不能支付彩禮。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彩禮的支付金額不得過高,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藉由婚姻索取財物。具體彩禮的金額是否過高,也可以結合各地的習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