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要回彩禮
我國《婚姻法》並未對彩禮作出規定,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會要求男方在結婚之前給付一定數額的財物給女方作為彩禮。而對於這個彩禮日後符合了規定的條件,也是可以要求的。那實踐中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要回彩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要回彩禮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後,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要回彩禮是否有時間限制
要回彩禮是有時間限制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對該條適用訴訟時效問題作出規定,這就意味着,對於有關彩禮的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般情況下,有關彩禮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如果雙方解除婚約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二)如果雙方登記結婚後確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三)同居關係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四)無效婚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五)可撤銷婚姻關係案件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根據規定,在滿足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時,女方就要返還彩禮給男方。當事人要注意的是,返還彩禮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因不可抗力導致物品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接受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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