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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用來裝修離婚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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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用來裝修離婚退嗎

一、彩禮用來裝修離婚退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原則上彩禮是應當返還的。彩禮用來裝修離婚是否需要退,需分情況,第一種:如果裝修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有證據證明彩禮已經全額用於裝修出資,那麼法院審理查明該事實後,基於該錢款已經實際支出且用於男方的房屋裝修,已經沒有返還的基礎了,這種情況下,彩禮就不再予以返還,其實它是發生了抵扣,因為男方其實也應該返還裝修出資。

第二種情形:如果裝修的房產雖是用來共同生活的婚房,但登記在女方名下,女方也有證據證明彩禮已經全額用於裝修出資,但由於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且該房產屬於女方個人婚前財產,不屬於男方,即便已經實際支出,但也屬於應當返還的情形。這種情形也適用於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並且已經共同生活,裝修的房屋也用來共同生活了,那麼彩禮一般就不能主張退還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彩禮不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三、返還彩禮的訴訟時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對該條適用訴訟時效問題作出規定,這就意味着,對於有關彩禮返還的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二)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三)同居關係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四)無效婚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五)可撤銷婚姻關係案件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標籤:裝修 離婚 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