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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是否要歸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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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是否要歸還彩禮?

一、夫妻離婚是否要歸還彩禮?

1、結婚一年多男方不一定可以提出要回彩禮,若是滿足以下條件,那麼可以提出彩禮的返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相差較為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這種困難明顯不是“絕對困難”,而是“相對困難”,就不應當認定為“生活困難”。

二、離婚彩禮不能要回來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結婚的時候,不少男方、或者是男方家長都會選擇支付一定數額的彩禮給女方、或者是女方父母,後期男女雙方感情破裂之後,若是男方想要索要彩禮,需要結合自己的情形,判斷是否滿足法定可以索要彩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