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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騙彩禮都有怎樣的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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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騙彩禮都有怎樣的形式出現?

結婚我國的社會上和家族裏都會受到祝福的,因為這類行為往往都是象徵着一段幸福生活的開始。但也有許多人以詐騙的方式,實施犯罪行為,導致這一本該幸福的事情蒙上了一層灰色的陰影。下面本站小編就結婚騙彩禮都有怎樣的形式出現,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結婚騙彩禮都有怎樣的形式出現

1、女方根本沒有結婚意向,只是以詐騙彩禮為目的,同時被騙金額較大,可能涉嫌詐騙犯罪,可以報警。

2、女方不是以詐騙為目的,只是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男方因此支付的彩禮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二、哪些情形下不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

4、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

在我國的法律中都一一作了解釋和介紹。一般女方將彩禮錢佔為己有,並且以騙婚的形式。我國法律時予以支持進行追回處理的。但雙方生活了很久,並且存在婚姻事實的,我國對這部分彩禮的追回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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