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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哪條規定需要退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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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哪條規定需要退彩禮?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按照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民間傳統,男女青年的定親的時候,男方會給女方一筆彩禮,具體金額雙方可以協商。之後在夫妻生活中,雙方因為我感情破裂鬧離婚時,要對財產分割辦法商量清楚,這關係到當事人切身利益。那麼《民法典》哪條規定需要退彩禮?下面就讓小編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吧。

一、《民法典》哪條規定需要退彩禮?

《民法典》並未對返還彩禮作出明確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陳述的上述情況,男方只能以第三種,即“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要求你返還彩禮,你可以從男方家庭條件、彩禮給付的時間等方面入手進行抗辯。若是男方家庭條件好,且給付彩禮沒有給給付人造成生活困難的或是彩禮不是婚前給付的話,即使男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也不會得到支持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告訴了大家《民法典》哪條規定需要退彩禮。對於離婚是否要退還彩禮,我國《民法典》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而是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進行了規定。如果婚前給付彩禮的一方存在經濟困難,並因為給彩禮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這種情況下,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