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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過錯與財產分割是否有關係

離婚中過錯與財產分割是否有關係

一、離婚中過錯與財產分割是否有關係?

沒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有幾種?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出於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係而產生之權利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在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法律制度當中對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沒有什麼特別準確的答案,雖然其中也提到會適當的照顧到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但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有過錯就必須要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財產。法官其實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多少都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在其中,因此,還是建議大家最好私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