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後財產如何分配?
一、老人去世後財產如何分配?
如果老人留有有效遺囑,則按他的遺囑執行。若沒有留有遺囑,由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的,由去世老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公民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老二若是先於“老人”去世‘ ,則由老二的子女代位繼承老二應繼承的份額;若老二後於“老人”去世,則老二應繼承的份額,由老二的繼承人繼承老二應繼承的份額,這叫“轉繼承”。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的不同點在於,轉繼承不限於“老二”的子女,而是由老二的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他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老人去世之後那麼就會意味着老人的財產會拿來給子女們分配,而對於分配的情況就要取決於老人生前是如何來進行做的,只要有遺囑那麼我們就應該要按老人的意願來進行,所以,財產的分配一定要有友的協商,這樣才能維持好大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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