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
首付款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注意: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收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一般情況下,因還貸支付的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分割。對於房屋增值部分可獲得補償數額為多少,筆者認為既要考慮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後共有部分財產的權益,可按共同還貸部分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計算。
夫妻之間在離婚的時候關於房產分割的糾紛是比較多的,而此時鑑於房產的情況也多種多樣,比如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是全資購買還是按揭貸款購買,這些其實都會對離婚房產的分割造成影響。若是當事人在這方面遇到了問題,建議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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