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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之後的房產屬於共同財產

結婚之後的房產屬於共同財產

通常夫妻在締結了婚姻關係之後,可能會購買房產,但此時購買房產的情況也是比較複雜的,就包括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子女名下。也有可能是一方支付首付,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情況。那通常結婚之後的房產屬於共同財產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存在兩種情況

屬於共同財產的: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買房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另一種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我們來據他看看這兩種情況下不同的判定方法。

1、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婚姻法新規: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因為現在很多家庭購買房產都是通過向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的,因此支付了首付款之後,剩餘的房款需要按時向銀行還貸才行。而對於夫妻結婚之後的房產,由於可能存在的情況比較多,因而處理起來自然就比較麻煩,不過也要先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後,日後夫妻離婚才能要求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