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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一、 怎麼算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怎麼算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夫妻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還是無形,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不等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民法典》對於夫妻財產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財產情況而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在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對於婚前財產是有共同的處理權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協商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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