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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財產保全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一、離婚中財產保全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離婚中財產保全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離婚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於____年___月___日向你院起訴立案(或申請人即將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有損毀(或隱匿)訴訟爭執標的物的可能(或其他原因),為此,申請給予財產保全。申請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如下:

事實和理由:

訴訟目的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

1、書證件;

2、物證件;

3、證人住。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財產保全後提起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1、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主體只能是利害關係人。這裏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相應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僅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裝潢訴訟中,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及房屋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對象。

2、提起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有所不同,訴訟中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這是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相應的損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難以斷定,一旦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則相應的損失必須由申請人承擔,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當然,在實踐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居多。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對人民法院作出相應裁定的時間要求較嚴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且如果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為如果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當然,申請人在十五日內起訴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該保全措施也應解除。

財產保全並不是離婚案件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財產分割這件事情上都能夠相對冷靜理智一些,雙方均沒有轉移或隱藏財產的過錯性行為的話,也不是隨便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和起訴中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