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少分
一、哪些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少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夫妻關係的惡化是存在一個過程的,而不是發生在離婚之時;如果一方有預謀的轉移財產的話,這個過程可能會更長。因此,對於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認定,即使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或者較長一段時間,只要其是以自己多分割或者對方少分割財產為目的的,就可以對其隱藏、轉移、變賣的財產,判決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二、何種情況下無過錯方有賠償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你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出軌對象説些過火熱的話,偶然有些一夜同居的事情發生,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他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
即使在夫妻的其中一方存在法定的過錯前提下導致的夫妻離婚,在離婚期間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並非是不分或者少分。但如果存在離婚期間,一方隱藏財產、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情況,才符合法律規定的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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