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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銀行卡查幾年流水

離婚財產分割銀行卡查幾年流水

一、離婚財產分割銀行卡查幾年流水?

法院查離婚財產銀行流水的時間,沒有統一的規定,原則上涉及雙方收入而又否認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對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銀行往來流水。各地法院也不盡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查詢。對於第三方賬户,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請,法官會根據具體案情是否需要來決定。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餘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實際上,法院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去查詢當事人的銀行卡的,至於説查幾年的流水就要看原告的訴求了。如果雙方結婚的時間是三年,三年期間另一半一直都自己開立的有銀行賬户,原告也可以在訴求當中,請人民法院查詢該銀行卡最近三年的流水,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查銀行卡流水的時間當然也都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