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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銀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銀行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銀行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時對方隱匿銀行存款該怎麼辦?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常見的情況有,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賬户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個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是對於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

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户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户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予查詢,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户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樑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夫妻雙方在婚後也是會存有一定的存款,那麼婚後雙方的收入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了雙方的工資、經營所得收益以及繼承的財產等,如果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要將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當出現了糾紛無法協商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