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婚前財產婚後加名離婚有用嗎
一,現今婚前財產婚後加名離婚有用嗎
1、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離婚後,應當先區分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若是屬於共同財產,則雙方約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若確定了是個人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1、根據的是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税。”
3、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税、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權證)、房屋登記費。
4、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户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5、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婚前財產的分配理論上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裏,所以對於此類問題的處理只要自己嚴格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操作就可可以,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協商解決,這樣有關的司法程序就可以避免,個人時間以及精力上的浪費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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